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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借父名义贷款该谁偿还?一审二审各有说词
发布日期:2002-06-11

 

  “父债子还,子债父偿”,在中国古代,债务好像是不分家的,而到了法制健全的现代社会,债务却要分得明明白白。即使是女儿以父亲名义借的钱也不见得就要老父去偿还。

    案例

    陈云在建阳市经营一家家庭式的摩托车店,1997年7月15日,陈云拿着父亲陈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私章,以陈林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建阳市支行(下称农行建阳支行)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陈林向该行借款75000元,期限为1997年7月15日至1998年7月15日,借款由陈云提走。此后,陈云以陈林的名义付利息至1998年3月20日止,本金分文未付。1998年8月26日,农行建阳支行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2000年12月1日,农行建阳支行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陈林和陈云偿还本息。

    这笔借款该由谁来还?一审法院认为应由父亲陈林还,二审法院最后判决由女儿陈云来还。一审法院认为,陈云用陈林身份证复印件、私章并且以陈林名义借款,加上她与陈林的父女关系,使农行建阳支行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是陈林的代理人,形成表见代理,因此应由被代理人陈林偿还全部本息。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借款并不是陈林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林对借款事宜根本不知情,女儿陈云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由陈云偿还借款本息,陈林对此事不负责任。
    律师释疑

    主持人:阮丽张

    特邀嘉宾: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郑友雄律师

    主持人:一审法院判决由陈林对这笔债务负责?您认为法院的依据是什么?

    郑友雄:一审法院认为陈云以父亲陈林的名义贷款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表见”有“表面上所显示”的含义),通俗地讲,本案中行为人陈云未经其父陈林授权,并不具有其父的代理权,但农行建阳支行依据她提供的陈林身份证复印件和私章、两人间的父女关系、陈云经营的摩托车店是家庭式的这几点,认为陈云是代理陈林在贷款,这时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定被代理人陈林承担债务。

    主持人:那为什么二审法院又认定父亲陈林不用对这笔债务负责了呢?

    郑友雄:本案贷款虽是以陈林名义借的,但却是在陈林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尽到对不是本人来办理贷款的情况进行慎重审查的责任和义务,而仅凭上面的几点理由,便认为陈云是代理其父陈林贷款,这种假象是由银行主观上的过失导致的,如果银行细心审查,是可以避免陈云所造成的表象的。陈云的行为不是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她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对陈林不发生法律效力,银行只能向实际借款人陈云追偿贷款本息。

    主持人:在什么情况下陈林应对此债务负责?

    郑友雄:如果事后陈林对陈云的行为予于追认,那陈林就应对陈云的借款行为负责。或者陈林明知道女儿陈云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而没有提出否认,法院可以视其表示同意,这时作为借款人的陈林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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