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黑客”出世又燃烽火——袁成兰等作家记者诉吴敢等侵犯名誉权案庭审纪实
发布日期:2002-05-22

    摆放在记者案头的,是厚厚的两本以纪实手法创作出版的书,一本名曰《我当被告》,作者为袁成兰;一本名为《世纪末的黑客》,作者为“康凯”。“黑客”一书是对《我当被告》的回应之作,抨击袁成兰等作家记者。于是再度引发名誉权官司,使当初在全国掀起风暴、本已平息的全国第九届戏剧“梅花奖”舞弊官司再演续集,掀起新一轮诉讼烽火,袁成兰等5名作家记者将“老冤家”吴敢及“黑客”一书的作者、出版社等,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5月8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5原告胜诉。那么,“黑客”一书是如何出版并构成侵权的?吴敢又与此书有何瓜葛呢?

杂文惹祸,袁成兰被上司告了,胜诉后出版《我当被告》

    让我们把时光倒回到9年前,那一年进行了全国第九届戏剧“梅花奖”评选,当时隶属于徐州市文化局的江苏梆子剧团有幸晋京参赛,就在这场令人瞩目的评选中,该团一名年轻女演员捧得了来之不易的“梅花奖”杯。还未来得及召开庆功大会,很快就传出了该届“梅花奖”存在行贿评委的舞弊案,而且矛头直指时任徐州市文化局局长的吴敢。随后有关媒体就大篇幅地发表了相关披露性新闻报道,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以致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

    时任徐州市文化艺术研究所编剧、同时又是作家的袁成兰,依据有关媒体的报道,撰写了一篇《“梅花奖”舞弊案随想》的杂文,用“朱元正”之笔名发表在当时的《上海法制报》上,文章单刀直入地抨击评选中的舞弊行为,真名真姓地提及吴敢行贿评委的情节。

    不久吴敢查知上述那篇杂文的作者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下属袁成兰。随后不久,吴敢以袁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属下袁成兰告上法庭。上级告下属、且官司又是一篇933字的杂文引发,这再次引起全国众多媒体的关注。袁成兰一审败诉后不服,上诉至中院,后被维持原判。面对终审判决,袁成兰依旧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1997年3月31日,省高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终审判决吴敢败诉。

    在袁成兰一审、二审败诉直到最终胜诉的漫长过程中,许多媒体记者尤其是一些杂文作家,纷纷站在袁成兰一边,发表了大量支持袁的报道和文章。袁成兰的官司历经1154天,最终胜诉后,她用纪实的手法很快写出了《我当被告》一书。在这本书中袁成兰以犀利的笔锋,记录下打官司的前后过程。对这本书的面世以及书中涉及的内容,吴敢并未立马作出反击,更没采用法律手段来对付这本对他指名道姓进行尖锐评判的书。

不再沉默,实施重磅回击,《黑客》面世再燃诉讼烽火

    2000年初,一本《世纪末的黑客——梅花奖奇案写真》的书面世,有人向他人散发,书店里也有销售。这本书很快传到袁成兰手中,该书一看就知是对《我当被告》一书的回击之作。该书洋洋洒洒近20万言,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作者署名为“康凯”。该书除序一、序二及最后的跋一、跋二外,正文部分共分八个章节,分别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江苏梆子剧团在北京打响了”,“匿名信怪圈结出两粒酸果”,“舆论怪圈的虚妄大循环”,“九里山前古战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官司打进北京城”,“世纪末的黑客”。“黑客”一书公开出版发行后,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在杂文界及涉及到的相关当事人中乃至在事件发生地徐州,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著名杂文家冯英子等杂文界名流相继在《杂文报》等媒体上发表文章,对“黑客”一书进行鞭挞。2001年6月初,著名杂文家乐秀良、姚北桦、著名作家凤章、南京日报社记者丁邦杰以及袁成兰5人,以“黑客”一书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参与该书创作出版的吴敢及该书作者张文艺、王作雨(化名康凯),为该书写跋的原吴敢律师朱心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一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世纪末的黑客》,在全国性和江苏省的报刊登启事,承认非法侵权行为,向原告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万元;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5名原告诉称:吴敢诉袁成兰名誉侵权案经江苏省高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终审判决吴敢败诉,但吴敢仍组织属下张文艺、王作雨等共同编撰《世纪末的黑客》一书,化名“康凯”,在2000年年初出版,四处散发、出售。该书杜撰“袁成兰们”、“袁成兰现象”、“社会黑客”,用“袁成兰们”囊括原告、诽谤原告“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有首领的集团”、“黑社会”、“制造谣言”、“袁成兰现象实质是一种社会破坏力粘连和集结”、“搅得徐州不得安宁......”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吴敢的行为侵犯了5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非法出售书号,支持该书出版,不尽审查核实义务,对数原告的名誉也构成了侵权。被告朱心田作为一名律师,无视江苏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书中明显违背事实的行为熟视无睹,公然为该书作跋,给此书披上合法的外衣,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袁成兰的名誉权。

    被告吴敢辩称:《世纪末的黑客》一书涉及到吴敢的内容,基本属实。但《世纪末的黑客》一书的作者是“康凯”,而“康凯”是张文艺和王作雨的笔名。虽然该书作者在构思阶段向本人作过调查,本人向张文艺和王作雨出示过“梅花奖官司”的大部分诉讼资料,但不是《世纪末的黑客》的作者,不应成为被告。张、王等共同编撰此书,并非吴敢谋划、组织。原告诉状中认为被告吴敢“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购买书号,化名‘康凯’,在2000年初出版,四处散发、出售”,是不存在的。事实是“康凯”写成该书后,即委托某书店经理卜某华为发行人,由发行人与出版社协议出版。故吴敢不构成本案的被告。

    被告张文艺、王作雨辩称:吴敢没有谋划、组织张文艺、王作雨等写作该书。本书写作前后,张文艺和王作雨采访过有关当事人,包括吴敢。吴敢可能赞成本书的观点,但他不是作者。《世纪末的黑客》是经正常渠道由发行人与出版社协议出版的正式读物,并非购买书号出版。该书中的很多用语本身是出自于“袁成兰们”或袁成兰的《我当被告》一书及徐州民间谚语,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世纪末的黑客》从为吴敢辩诬正名,到为徐州市文化局及江苏省梆子剧团的广大演职员公正评说,无论主观上、客观上、主体上、客体上都未对原告构成侵权。

    被告朱心田辩称:《舆论批评与名誉侵权的法律界限》只是其所写的办案心得,后被“康凯”收录作《世纪末的黑客》一书的跋。该文章没有侮辱、诽谤袁成兰名誉。本人只是《世纪末的黑客》的一名读者,并未参与该书的制作,也未为该书提供虚假材料,只因熟悉该作品内容、赞成作者观点而和作者一起成了被批评者起诉的对象。其不构成对原告袁成兰名誉权的侵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辩称:该社与作者“康凯”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第二条明文协议,《世纪末的黑客》一书的出版如发生侵权行为,应由作者文责自负。原告袁成兰要求该社提供《世纪末的黑客》作者的真实姓名和《图书出版合同》时,曾保证“不起诉出版社”。故原告袁成兰、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诉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侵犯名誉权,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事实,被告是否侵权终有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成兰因撰写《梅花奖舞弊案随想》一文,涉及到被告吴敢而引发吴敢诉袁成兰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该案于1997年3月,由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再审认定:袁成兰撰写的《随想》一文,针对吴敢在“梅花奖”评比活动中请客送礼、拉关系等不正之风进行抨击,基本内容属实,尚不能构成侵权,驳回了吴敢的诉讼请求。

    此后,被告张文艺与被告王作雨根据吴敢等提供的材料以“康凯”之笔名,合著《世纪末的黑客——梅花奖奇案写真》一书,并于1999年12月20日与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2000年1月,该书由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发行,发行量3000册。

    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在《世纪末的黑客》一书中,多处采用直接或影射、比喻等方式,对袁成兰的作风、文风、人品等方面进行描绘,其中包括:

   “……再进一步讲,按照省高院法官的逻辑,袁成兰曾因生活作风等问题受过处分,审判长能忍心将其定性为娼送去劳教吗”;“袁成兰是不是要把整个社会都涂黑了,才显得她自己是‘月亮’,是‘太阳’?”;“袁成兰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小民’,她是‘泼妇刁民’,是比官还‘官’的‘民’。她上下撞骗、造谣惑众的本事,既能在全国范围内兴风作浪,大约也能在一定范围内干扰司法”;“小偷被捉,总要抵赖再三。袁成兰自知理亏气短,采用的也是这种伎俩。好在这是她的拿手好戏,于是便在整个官司过程中,极尽混水摸鱼之能事”;“真正论起袁成兰来,徐州有句俗话:‘软硬刁憨精,吓诈唬搂烹,见人三分笑,一溜鬼吹灯’,这正是对袁成兰最生动、形象、准确和颇具地方色彩的概括与描绘”;“袁成兰是一个告黑状、打黑枪的老手”;“事实已告诉今人:20世纪末叶,徐州出了个精勤的书生‘小官’吴敢,出了个狭邪的泼妇‘大民’袁成兰”。
    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在《世纪末的黑客》一书中将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称作“袁成兰们”,并进行了描绘。例如:书中“从幕后走到前台”一节中称:“一封以维护安定团结大局为名,企图以行政手段压迫吴敢撤回诉状的信寄到省委主要领导人的案头”(指乐秀良、姚北桦写的信);又称“两位会长(指省杂文协会会长乐秀良、副会长姚北桦)明知私定公案不能成立,却又引谬为据,岂不是也要学袁成兰故作惊人之语吗?”;“乐、姚等此信在徐州的散发,使徐州人如梦方醒,知道袁成兰背后还有一个‘集团’,并且知道了这个‘集团’的首领”;“1997年3月31日,省高院改判。袁成兰们认为‘必须立即动手’,只用半个月时间便写出20万言……乐秀良、姚北桦每隔2日一序,像是机关枪……”

    书中涉及原告丁邦杰的叙述有?“《我当被告》全文引用丁邦杰《讼战岂止在公堂》做‘结语’,丁邦杰曰:‘此刻吴敢在庭内慷慨激昂:我要通过这个案子,让人看看欺世盗名、沽名钓誉的大作家是怎样建立在地方的动荡和人民痛苦的杀机之上的!’而吴敢在法庭指控中所说的原话如前文所述是:‘我相信每位观众的正义与良知,都能从今天的法庭审理中看到被告欺世盗名、沽名钓誉的大厦,是怎样建立在地方动荡和人们痛苦的沙基之上的。’‘大厦’变成‘大作家’,‘沙基’变成‘杀机’,袁成兰们还真会‘掉包’!”

    被告朱心田为该书写跋,该跋对袁成兰亦进行了评价。朱心田写到:“袁成兰不能举出吴敢行贿的任何证据,却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叫嚷:‘我说你吴敢行贿了,你就得举出没有行贿的证据来,否则你就行贿了’。这种强盗逻辑在法律界一定会被认为是无聊的,在袁成兰的支持者中却很有市场,其中还不乏有一些号称文学家、杂文家、法学家的,很有必要为他们上一上普法课了。”

    庭审中,原告袁成兰主张以上五名被告均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主张张文艺、王作雨、吴敢、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虽有出版、言论自由,但作为纪实文学作品应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而不应借此对书中涉及的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

    本案中关于吴敢诉袁成兰侵犯名誉权一案,已经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了再审判决,认定袁成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而被告张文艺和王作雨却在所著的《世纪末的黑客》一书中对此案已有定论的事实作出一些相反的评判,且评判中多处使用侮辱性的文字描写袁成兰,严重损害了原告袁成兰的名誉。

    被告张文艺、王作雨还在书中点出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的姓名,并且将其称作“袁成兰们”,描写“袁成兰们”是“袁成兰现象”、“社会黑客”,“是社会破坏力的粘连和集结,是衍生在民族大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和病变”,称“袁成兰们无端挑起事端”、“是谣言的制造者”等,其语言不仅具有贬义,也具有侮辱、诽谤性质,是对数原告名誉的贬损。故被告张文艺、王作雨主观上存在侵权过错,行为上具有违法性。而《世纪末的黑客》一书在全国出版发行,已足以影响公众对袁成兰等五名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相应的不良后果。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张文艺及王作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袁成兰、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名誉,已构成侵权。

    被告吴敢在被告张文艺、王作雨撰写该书过程中,不仅提供了有关材料,且在本书中向张文艺、王作雨陈述了有损袁成兰名誉的明显的侮辱词语?有辱原告袁成兰的人格。吴敢在结尾处的陈述又点出了该书的主题,其行为与张文艺、王作雨共同构成了对袁成兰名誉的侵权。

    被告朱心田对于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将其所写文章《舆论批评与名誉侵权的法律界限》收录到《世纪末的黑客》中,并作为该书的跋是明知的。而书中的跋是写在书籍后面,起评论该书内容的作用。故被告朱心田所写的文章不仅仅是一篇文章,而是与《世纪末的黑客》形成统一的整体,它不是于《世纪末的黑客》之外而独立存在的。

    朱心田作为原案中吴敢的代理律师,对江苏省高级法院认定的有关事实和袁成兰是否构成对吴敢的侵权是清楚的,但其却积极向被告张文艺、王作雨提供此文并作为该书的跋,其主观上具有侵权的过错。故被告朱心田的文章作为有侵权性质的《世纪末的黑客》的跋,已经与该书的正文共同影响了公众对袁成兰的社会评价,其行为也侵犯了原告袁成兰的名誉权。

    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对具有明显侮辱言论的书籍应履行其审查核实的义务,但其未尽到该义务,使《世纪末的黑客》一书得以出版,造成五名原告名誉的损害,其行为对五名原告均构成侵权,而其所作的“应由作者文责自负”等辩称,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主张被告吴敢也对其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吴敢在该书中的言词只涉及原告袁成兰,即使在本书结尾处所作陈述,也只是认为袁成兰系本书主角,是袁成兰们的主角,言词中并未有对其他原告名誉的侮辱、诽谤。因此,认定吴敢在该书中有侵犯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名誉权的行为,证据尚欠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于5月8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吴敢、朱心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停止对原告袁成兰名誉的侵犯,不得再发行《世纪末的黑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对原告袁成兰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共同赔偿原告袁成兰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中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各赔偿3000元,被告吴敢赔偿2500元,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赔偿1500元。对上述赔偿,五名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张文艺、王作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停止对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名誉的侵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对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

    三、被告张文艺、王作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每人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元。其中,被告张文艺赔偿四原告各800元,被告王作雨赔偿四原告各800元,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赔偿四原告各400元。三被告对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四、如各被告不履行对上述原告的致歉声明,法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判决书,所需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五、驳回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对被告吴敢的诉讼请求。

●大理 晓柳 明轩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