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凭条未盖章 信用社应否兑付 |
发布日期:2002-05-27 |
倪某是某农村信用社聘用的业务代办员,1992至2000年间从事代办农户储蓄存款业务。在此期间,倪某上门揽储时两次收取当地村民高某的存款11000元和8000元,并出具给高某两张“信用合作社活期储蓄存款凭条”,倪某在存款凭条上注明存款期为一年,月利率为15‰,并在该两张凭条上签名、盖私章。此后,倪某携款潜逃,公安机关以倪某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存款到期后,高某因信用社拒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用社履行付款义务。信用社辩称,原告提供的存款凭条仅供储户存款时填写之用,并非对外的存款凭证,且未加盖被告印章,是倪某的个人行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