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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祸
发布日期:2002-05-22
    夫妻俩同去一家熟悉的饭店吃饭,妻中途有事离去,回来时夫却已昏倒进了医院,几天后阴阳相隔,永世不得相聚。去时欢欢喜喜,回来却悲悲戚戚,一起食客家属状告饭店老板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就此发生。

觥筹交错 悲剧黯然发生

    去年9月的一天,徐女士与丈夫张来到家附近的某饭店吃晚饭,该饭店是张的朋友许承包的,故气氛十分融洽,席间,碰到了同来吃晚饭的该饭店投资者姚某等三人,大家互相认识,多有往来,遂并成一桌。一时间觥筹交错,几个大男人喝下了约1瓶洋酒、20瓶啤酒,席间徐女士因故先离开。酒过三巡,话题转到了酒的价格上,其中一人朱与饭店承包者许因以前结算过的酒的价格问题起了争执,张见好友许有难,随之亦与朱发生争执。张情绪十分激动,用酒瓶敲碎了盘子,弄破了自己的右手。后经人劝解,朱离开,走到餐厅门口时仍在发火。见状,张冲下楼去,一不小心摔倒在楼梯拐弯处平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数日后死亡。之后,在当地司法所主持调解下,同桌吃饭的几人与徐女士达成“关于给予家属慰问金的协议”,协议规定,慰问金金额70000元,一次性付清,今后不再有任何纠葛,其中该饭店业主姚给付了20000元。徐沉浸在中年丧夫的悲痛中,想起今后无依无靠,还要抚养尚未成年的孩子,不禁潸然泪下。

开庭审理 双方激烈交锋

    2001年12月,徐女士一纸诉状将该饭店告上法庭,认为该饭店的楼梯不符合建筑规范,致使丈夫下楼时一脚踏空,从二楼摔至楼梯拐弯处平台而死亡,请求法院判令饭店赔偿经济损失。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依法受理后,因查明该饭店的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将被告变更为该饭店业主姚。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饭店的楼梯是否符合建筑规范,与张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二是对“关于家属慰问金的协议”是否可认定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即原告徐女士等人有无诉权。

    关于争执焦点一,原告徐女士等人提供了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当地公安机关找在场人周的询问笔录,主张饭店的楼梯不符合建筑规范,导致张跌地身亡。

    被告姚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规范中并没有饭店的楼梯标准,故应适用其他建筑物的标准。且该饭店已经工商部门登记,公安部门公共安全检查合格,故应认定楼梯是符合规范的。对于当地公安机关找在场人周的询问笔录这份证据,被告姚认为,在场人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笔录是在害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所作的,缺乏真实性,故应采纳无利害关系的另外在场人颜某、冯某等人的证词,证明张的死亡是其饮酒后与人发生争执,经劝阻无效,执意找已下楼的争吵对方理论,而从二楼摔至楼梯拐弯平台上造成的,因此,被告认为张的死亡与楼梯是否符合规范并无因果关系。

    关于争执焦点二,原告徐女士等人主张该协议属姚等人给付的慰问金,而本案是由于楼梯不符合规范而引起的侵权诉讼,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被告姚则认为,给付的20000元慰问金,属于赔偿精神损失性质,故赔偿事宜已了结,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庭宣判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饭店系经工商部门登记,公安部门公共场所安全检查合格的合法的个体工商户,公共场所安全涵盖了其设施的安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饭店楼梯的宽、高度标准。该饭店的楼梯经勘验,宽、高度平均为25.8cm、17.0cm,边缘设有防滑条。综合《通则》所列楼梯规范,该饭店的楼梯并不违反《通则》的规定。在场人颜某、冯某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又身处事件第一现场,其证词与现场情况相吻合,故予以采信。由此,确认张酒后与人发生争执,引起情绪激动,虽经周等劝阻,仍挣脱周拉他的手,执意下楼找争执对方理论而跌至楼梯拐弯处,导致死亡,与楼梯是否符合规范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以饭店楼梯不符合规范致张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与姚等人给付的慰问金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故原告徐等人依法享有诉权。姚已给付的慰问金20000元应认定为精神损失。现姚不主张返还,故予准许。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徐等人要求被告姚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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