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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出言不逊 网站该不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2-04-01
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
    

    核心提示

    网络世界里有句名言:“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正是网络世界的虚幻、自由才吸引得众多网民,每天兴致盎然乐此不疲;然而虚幻空间毕竟也是现实世界的投影,它也有人际之间的摩擦和纠纷。可能有的人对此一笑了之,而有的人就会较较真。德先生和高先生就属于这后者,他们认为网站BBS上的言论有侮辱性文字,侵犯二人的名誉权,故而告上法庭。面对以这种新兴媒体为中介的沟通方式,如何判决还真让法院犯了难。所以,随着网络的普及,以此为介质发生纠纷会越来越多,如何维权——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于本月19日在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德先生、高先生二原告状告北京赛龙网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BBS刊登侵犯名誉权文章应承担法律责任等诉讼请求,并认定赛龙网公司行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德先生等二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事由:网上被骂,网站不管,网站理应负责

    德先生和高先生家住北京美丽园,系该园业主委员会代表。自2001年6月起,二人相继在赛龙家园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园的BBS上看到题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德楹就是这样做的》等三篇文章。他们称,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其二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故他们认为,对此赛龙网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

    ■聚焦:

    焦点一:二原告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网站有无过错?

    原告方坚持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但赛龙网一方则说,文章中所用网络化名很难使人判断出是在影射二原告,至于帖子的内容更难以判断有贬损二原告之意。法院则认为,在BBS所发布的文章内容足以使二原告的人格权益受损,但作为BBS提供者的网站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其一,赛龙网已履行了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二,三篇文章所涉及侵权内容除在美丽园小区这一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很难判断其构成侵权,故赛龙网虽有删除依法不得发布信息之义务,但在无法确定信息内容是否有侮辱性时,赛龙网难以对相关文章进行删除。

    焦点二:网站该不该向二原告提供发表侵权文章作者的个人资料?

    德先生和高先生认为其曾要求赛龙网提供发表侵权文章作者的个人资料,但遭拒绝,对此赛龙网应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依据《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赛龙网依法有为网络用户保密的义务,故其拒绝向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合法。

    ■启示:网络时代,我们应如何维权?

    那么,在网络时代,在诸如BBS、聊天室等交互形式上我们又该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就此,记者采访了该案的代理审判员马军先生。马先生认为,若在网上遭遇侵权,应在事发60日内及时采取诉讼程序进行证据保全。因为,依据相关规定互联网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只保存60天,并只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才予以提供,超过60天则难以维权。涉及本案,德、高二原告未在60日的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致使时间间隔较长而无法查询相关资料,同时赛龙网在不能确定网络用户所发布信息内容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不负有保存有关记录的义务,故赛龙网公司不应对网络用户相关资料的灭失承担责任。(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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