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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审判三次抗诉 合肥“汪氏冤案”黑幕是这样捅破的
发布日期:2002-03-18

葛霞

    

    ●判无罪,“抗诉”;判有罪,同样也“抗诉”。安徽合肥的“汪伦才故意伤害案”从原本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被错定为刑事案件后,竟然出现了法院三次审判、检察院三次抗诉的咄咄怪事。

    “汪伦才冤案”的形成耐人寻味:纠纷当事人出于蓄意报复心理,串通医师合伙造假,陷害诬告,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而肥东县检察院滥用职权,三次无理抗诉,加上合肥市公安局法医的错误鉴定结论,又使“汪案”一错再错,最终演变成了一起刑事冤案。

    法律最终还了汪伦才一个清白。“汪伦才故意伤害案”经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历时两个多月的艰苦细致的调查,终于将事实真相查了个水落石出。云遮雾绕了三年多的“汪案”终于沉冤昭雪。然而,这场无妄之灾已经给汪伦才一家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精神打击和巨大伤害。

    “汪伦才冤案”虽然得以纠正,但记者近日在追踪这宗案件时却遗憾地发现,“汪案”似乎了犹未了……

    ●2001年12月2日,记者在上海见到了从合肥肥东来沪打工的汪伦才。今年57岁的汪伦才一提及四年前的那场“劫难”,仍惊恐未消:“那虚假的罪名害得我家破人亡,骨肉分离。为了打这场官司,我是一贫如洗,穷困潦倒了。”

    不过,对迟来的公正判决,汪伦才脸上还是露出了欣慰之色:“合肥司法机关最终做出了无罪裁定,体现了公正执法。我非常感谢党和政府为我平反昭雪……”

    激动之余,汪伦才的神色转而又变得凝重起来:“有两件事,我一直在奔波反映,但遗憾的是至今仍未了结。一是我的工作问题,县里至今没有做出妥善安排,迫于生计,我只得来上海打工,养家糊口。二是制造冤案的诬告、造假者王丽萍和钱开栋仍逍遥法外,迟迟没有受到法律追究。”说这话时,汪伦才的脸上露出愤怒之色,但流露更多的是一种迷惘和无奈。

    那么,“汪伦才冤案”究竟是怎样产生的?透视这起典型案件,实在催人警醒,发人深思。

    ●伪造的“脾破裂诊断”出笼,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

    祸从天降!1997年1月9日,肥东县糖业烟酒公司供销部主任汪伦才突然被肥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这突如其来的厄运源于两个月前发生的一场剧烈冲突……

    1996年11月1日上午,作为供销部经理的汪伦才来到下属企业“好吃店”参与盘点账目。早在三年前,汪伦才与“好吃店”负责人王丽萍签订了一份期限三年的“承包合同协议书”。按合同规定,王丽萍应在承包期间向主管部门——供销部上缴管理费,但王丽萍却没有足额上缴。期间,汪伦才曾多次找王丽萍谈话,要求她履行合同义务、补缴管理费,但王丽萍不予理睬,依然我行我素。据此,汪伦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决定收回经营权,并要求王丽萍盘点交帐。

    孰料,王丽萍对这一上级决定采取抵制态度,她不但不让汪伦才参与盘点,还对汪数次辱骂。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继而,汪的内侄女罗志娇、王的丈夫郭龙也赶到现场参与吵骂、厮打……

    当日下午,汪伦才因腰部受伤住进了肥东县中医院,后被司法部门鉴定为腰部轻微伤。王丽萍也于次日上午到肥东县人民医院诊疗,经门诊B超检查,诊断为“脾破伴腹腔少量积血”,继而住进医师钱开栋(王丽萍丈夫表哥)主管的病房。此后,王丽萍于11月5日、12日在该院又做了两次B超检查,诊断为提示“脾破裂吸收期”(均无图片)。12月6日,合肥市公安局法医室受肥东县公安局委托,对王丽萍伤情进行鉴定,在市公安局法医定点医院安徽中医学院附属二院对王丽萍的伤情做了B超检查。该院医生根据县医院的三次B超报告单、病人陈述病史,结合本院B超扫描(有图片),在未见脾破裂症状的情况下,仍认为王属“脾上极挫伤恢复期”。据此,市公安局法医室认定“王丽萍脾破裂诊断成立”,确认为轻伤。至此,这起民事纠纷遽然上升为刑事案件,一场历时三年余的罕见的冤案由此拉开了帷幕。

    ●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第一次抗诉,法院重审后,令人难以置信地做出了与第一次完全相反的判决

    1997年3月27日,肥东县检察院在对此案侦查终结后,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汪伦才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4月22日,肥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已被捕40多天的汪伦才为了证实自己的清白,委托聘请了上海天华律师事务所的朱广平律师为自己出庭辩护。开庭那天,能容纳四五百人的大法庭里座无虚席。

    庭审中,朱广平律师以大量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严密的论证,逐一驳斥了公诉人及其证人对汪伦才的指控,指出这是一起为牟取个人私利而不惜伪造证据,诬告、陷害被告人的假案。王丽萍的伤势有假,而控方的全部证据都不符合刑事诉讼对刑事证据所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请求合议庭否定控方出具的有关王丽萍的各种伤情鉴定报告,对王丽萍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同年8月18日,肥东县法院终于做出汪伦才无罪的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伦才犯有故意伤害罪,但控方提供的证据和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互相矛盾,不能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应该说,这是一次公正的判决。然而,案件并没有就此了结。一场更可怕的灾难接踵而至。

    就在肥东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的半个月后,肥东县检察院以法院判决“是一份歪曲事实的错误判决”为由,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指出:一审判决虽然确认了受害人王丽萍的伤情,但否认了本院指控被告人汪伦才与王丽萍交手厮打,被告人汪伦才用脚向王丽萍腹部踢一脚的事实。而本院在向法院起诉时已将9名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移送,有三人证实被告人汪伦才向王丽萍腹部踢一脚的事实,但这些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公安机关依法查证收集的、具有法律效力,且能够证明汪伦才伤害王丽萍的事实的证据却在该判决中不予采纳。相反,一审判决轻信辩方意见,改变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完全错误的。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肥东县检察院的抗诉书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随后在11月17日做出裁定:撤销肥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肥东县法院接到合肥市中院裁定后,于1998年1月21日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一次,肥东县法院却做出了与第一次审判完全相反的判决,以“证据充分”为由,判决汪伦才犯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汪拘役6个月,缓刑1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丽萍经济损失3646元。

    汪伦才懵了,一下子如坠冰窟。他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同一个法院, 为什么前后会做出如此截然相反的判决?悲愤中的汪伦才陷入了深深的绝望。

    ●就在汪伦才一家遭遇接踵而至的灾难时,更令人费解震惊的事发生了:检察院竟然又接连两次提起抗诉

    然而,更大的不幸和灾难接踵降临。汪伦才有一儿一女,儿子在南京工作,女儿在“好吃店”当营业员,女婿是一个大学生。自岳父吃了官司后,女婿承担了申诉鸣冤文字材料撰写的重任,然而,一审判决被改判令他绝望至极。他深感自己太弱小了,无力再为岳父的冤情翻案,在极度的自责和灰心下,孤身一人来到太湖县,在一座山上上吊自尽。噩耗传来,全家人震惊万分,悲痛欲绝。

    一波未平,一波再起。汪伦才的女婿自杀后,亲家责怪都是因为汪家的官司才害了儿子的性命。一气之下,将孙子抱回家藏匿了起来。整整四年了,汪伦才的女儿至今未能与儿子见面团圆,饱受着骨肉分离的煎熬和折磨。说到这儿,汪伦才泪眶湿润了,他硬咽着说:“这都是这个冤案造的孽啊!”

    就在汪伦才一家陷入极度悲痛的时候,更令人费解震惊的事又发生了。1998年3月3日,肥东县检察院第二次向合肥市中院提出抗诉,抗诉的理由是:被告人汪伦才拒不认罪,开庭时多次辩称这是诬告,无中生有,根本没有悔罪表现,所以判决书对被告人汪伦才适用缓刑不当,不利于打击震慑犯罪。

    真是旷世未闻!判无罪要抗诉,判有罪也要抗诉。汪伦才从心底发出呐喊:难道肥东县检察院非要将我置于死地而后快吗?!

    1998年3月3日,汪伦才将上诉状递到了合肥市中院,要求依法撤销一审的重新判决。同时,请求二审法院对王丽萍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1998年12月2日,安徽省立医院受合肥市中院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对王丽萍的“病情”进行了会诊,在对王进行了B超检查后认为:王的脾脏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脾脏包膜完整),因此单从B超检查认定脾脏破裂的诊断证据不足。从根本上否定了脾破裂的诊断。

    这是一个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是整个案情的关键所在。根据这份鉴定,合肥市中院于12月28日做出裁定:撤销肥东县法院对被告人汪伦才的有罪判决及附带民事判决,发回肥东县法院重新审判。

    肥东县法院在第二次接到“发回重审”的裁定后,第三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1999年6月22日做出第三次判决:汪伦才无罪,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丽萍的经济损失。

    至此,应该说案情已经大白于天下了。如果说肥东县检察院办案人员还有点良知、有点责任心的话,应该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而感到愧疚、自责。但与之相反,肥东县检察院在接到判决书后,竟然置事实于不顾,令人难以置信地第三次向合肥市中院抗诉,继续为伪证者撑腰,依然振振有词地称:“判决书在没有充分根据的情况下,彻底否认控方意见,判决被告人汪伦才无罪,是完全错误的。”

    然而,法律最终还是站在了正义的一方,2000年1月4日,合肥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准许合肥市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王丽萍的上诉,维持原判。彻底宣告了汪伦才无罪。

    ●人大代表拍案而起,慷慨陈词,“特委会”介入调查“汪案” 令人震惊的黑幕终被撕开

    蒙冤三年之久的汪伦才虽然获得了昭雪,但冤案给他及家人带来的巨大痛苦和伤害却是无法弥补的。为讨公道,汪伦才倾其家产,陷入绝境。而最为悲惨的是汪伦才女儿汪敏一家,丈夫死了,幼小的儿子也离她而去,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这样被搅得支离破碎。

    冤案澄清了,那么究竟是谁策划和导演了这场冤案?

    “汪伦才冤案”经《合肥晚报》两位富有正义感的记者撰文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合肥市人大代表拍案而起,慷慨陈词,要求市人大行使监督职能,全面调查此案,彻底查清事实真相,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受害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2000年4月26日,合肥市人大专门成立了“汪伦才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汪案”展开全面调查,从而揭开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黑幕”。

    围绕本案的调查,关键是两点:一是汪伦才究竟有没有踢王丽萍;二是王丽萍的脾究竟有没有破裂。这两点搞清楚了,事实真相也就大白于天下了。

    那么,汪伦才究竟有没有踢王丽萍呢?“特委会”将案件控辩双方所提供的44人次的证言证词全部汇总在一起,列成表格进行分析。从大多数的证言看,汪未与王交手,更不能证明汪向王腹部踢了一脚。即使是公诉机关最有力的证人——王丽萍商店的多名职工的证词也是前后矛盾,漏洞百出。而现场目击者无一人证明汪踢了王一脚,应该说这些证人的证言证词客观公正,真实可信。因此,所谓汪踢王一脚的事实不清,是不能认定的。

    所谓“脾破裂”究竟是如何“演绎”出来的?“特委会”经过艰苦调查,终于查明了真相:

    当初,王丽萍住进肥东县人民医院后,首诊结果为“头皮下血肿,颅脑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但作为该院医生、且为王丽萍丈夫表哥的钱开栋却涂改伪造病历,在首诊病历上加上了一句足以导致汪伦才被定罪的话:“腹腔内有出血,脾破。”

    王丽萍住院后的第五天,汪伦才提出请公安局带王丽萍到合肥检查,王丽萍推说怕大出血危险,死活不肯去。但就在当天下午,钱开栋却介绍王丽萍到市第一人民医院作CT检查,可见钱开栋知道王丽萍不会大出血,更不会有什么危险。事实上CT检查结果也证明王丽萍脾脏没有问题。但事后,钱开栋怕暴露真情,极力掩饰这一事实,指使护士将护理记录单上记录的“去合肥做CT未归”几个字刮去,改为“无反应”。但调查人员到市一医院调查时却发现:这个判定王丽萍是否受伤的最为关键的证据却神秘失踪了。当此项调查移送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后,钱开栋被依法传唤,他终于承认介绍王丽萍到市一医院做过CT检查,但王丽萍却死不承认,矢口否认做过CT。对此答案只有一个,说明他们早就从CT片中了解到王的脾并没有受伤,但为了图谋害人,却要一直把受伤的戏演下去!

    再看“脾破裂”的法医鉴定又是如何得以顺利通过的呢?

    经调查,当初肥东县公安局委托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王的伤情进行鉴定,主检法医对王丽萍提供的病情进行了检验,并指定王丽萍到法医定点医院——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做B超检查,而两名法医并未到场。

    在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检查过程中,该院一名医生根据县医院的三次B超报告单(没有图片)、病人陈述病史,结合当天的B超扫描,在未见脾破裂的情况下,仍不负责任地在报告单上写上:脾上极挫伤恢复期。而主检法医依据王的病史和B超检查报告,就做出了王丽萍“脾破裂诊断成立”的鉴定书。

    作为法医,应该明知无声像图支持的B超报告单不能作为司法鉴定依据使用,但遗憾的是,这一极不负责的错误结论不仅导致案情性质的根本改变,也把整个案件引入了歧途。

    为了彻底查清王丽萍是否“脾破裂”这一问题,“特委会”将王丽萍所有的病历及B超图片专程送到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2000年8月1日鉴定中心做出结论:王丽萍脾破裂伴腹腔少量积血及脾挫伤诊断依据不足。这个结论与安徽省立医院的鉴定结果是完全一致的。

    至此,“汪案”真相见天。人们气愤地称这是一起集“假、错、冤”为一体的典型冤案。

    ●“汪案”引起极大震动,合肥市对涉案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汪案”水落石出后,在合肥引起了极大震动,合肥市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查处:

    ——王丽萍,“汪伦才案件”的原告,肥东县公安局对其涉嫌诬告、陷害汪伦才立案侦查。

    ——钱开栋,肥东县医院给予其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不予执业医师注册,停止其执业活动。肥东县公安局已对其涉嫌作伪证立案侦查。

    ——李长富、王华兰、陈敏慧,三名相关责任人,肥东县医院对三人原技术职务分别予以解聘,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外科副主任医师李长富低聘为主治医师,B超室副主任医师陈敏慧低聘为主治医师,B超室主治医师王华兰低聘为医师,并按规定降低工资待遇。

    ——魏传升,“汪案”错误伤情鉴定结论的直接责任人,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其1999年度优秀公务员称号,调离法医工作岗位,不再担任刑事技术处法医职务;助检法医王冬花因知识和技能水平不高,给予通报批评;刑事技术处副处长彭家法,对错误伤情鉴定结论把关不严,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张学斌,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原批捕科科长,“汪伦才案件”直接责任人,把关不严、审查不细,造成错捕,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不再担任批捕科科长职务并调出批捕科,肥东县人大常务会免去了他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崔礼世,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原审查起诉科副科长,把关不严,审查不细,造成错诉,肥东县检察院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调出审查起诉科。

    ——王正友,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法制观念淡薄,业务水平低,执法水平差,已不适宜做检察长工作,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肥东县委报请中共合肥市委调离王正友的工作。

    另外合肥市公安局决定对法医鉴定结论产生误导的安徽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取消法医鉴定定点医院资格;肥东县医院对其医疗管理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县卫生局决定调整医院领导班子。

    ●“汪案”了犹未了。

    汪伦才沉冤昭雪后,肥东县有关部门对其善后做了处理。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发了汪伦才自1996年11月至2000年8月间停发的工资,计16460元。肥东县检察院落实了对汪伦才的刑事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汪伦才被错误的关押了48天,故依法赔偿汪伦才1596元。与此同时,鉴于肥东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审查把关不严,对汪实行了错捕错诉,给汪家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故给汪伦才经济补偿1万元。

    “汪伦才冤案”已经昭雪,但记者近日在追踪采访中却遗憾地发现,“汪案”似乎了犹未了。

    当初,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汪伦才的善后处理事宜,但时至今日,肥东县有关部门却一直没有解决他的生活和工作问题。为此,汪伦才多次走访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恢复工作,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迫使他不得不来沪打工维持生计。

    那么,肥东县有关部门为什么迟迟不落实汪伦才的工作问题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以汪伦才原单位的职工都已下岗、无工作安排为由而久拖不决。但记者认为,汪伦才作为蒙冤三年、遭遇不公待遇、在精神和经济上承受了巨大损失的受害人,难道仅凭一句“无工作安排”就能搪塞、敷衍了事了吗?有关部门难道不应作为特殊对象给予特殊照顾吗?

    作为制造冤案的始作俑者,肥东县公安局早在去年10月就对王丽萍涉嫌诬告陷害和钱开栋涉嫌作伪证进行了立案调查,汪伦才也向肥东县公安局递交了要求追究王丽萍、钱开栋刑事责任的申请。按理有关部门应该启动司法程序,将涉嫌诬陷者绳之以法,但遗憾的是公安部门却以证据不足为由,迟迟不采取任何法律强制措施,使作假者至今未受到任何法律追究。

    “汪伦才冤案”教训深刻。法律的基本含义就是公正。在人们的心目中,司法是公正的化身。依法治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核心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企盼。

    但愿汪伦才的悲剧不再重演!也期待“汪案”能够有一个更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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