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案原告之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
发布日期:2001-08-30 |
冯建平 1999年12月28日,某国有企业常柴公司与某县农机公司签订700万元(人民币)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之后,常柴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其在南京金蛙集团的债权200万元、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450万元、山东五莲通用机械厂的债权50万元,以实物形式(机动三轮车)转让给了农机公司。农机公司通过销售受让实物实现合同目的,并以现款分批偿还给常柴公司。2I削年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如因履行债权转让协议还款事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常柴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至4月18日,农机公司尚欠常柴公司款项300万元(按协议约定应于2000年11月至12月25日前全部归还)。此后,因农机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造成公司瘫痪,元法继续经营。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经济损失,常柴公司经与农机公司协商要求其归还剩余欠款未果,遂于同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农机公司立即付清欠款300万元(提前履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作者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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