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
发布日期:2015-02-11 |
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前,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事由提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组织诊断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中院副院长裴阳同志与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医院主要领导进行了联系,通报了法院贯彻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具体打算和部署,沟通协调组织诊断工作中法院与医院之间相互衔接配合的相关事宜。中院司法技术职能部门与市检察院、各基层法院有关部门就这项工作开展的前期相关具体事宜进行了协商。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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