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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关于建立司法鉴定法律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7-25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能动司法,深化司法改革,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诉讼过程中能够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建立司法鉴定法律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一、司法鉴定法律救助适用的对象
  1、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当事人;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且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人身损害案件且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案件且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6、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且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7、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当事人;
  9、本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二、司法鉴定法律救助的具体实施
  1、司法鉴定申请人需要申请法律救助的,应在收到司法鉴定交费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司法鉴定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民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街道、社区、村委会等出具的下岗证、救助证、低保证等经济困难相关证明,由司法鉴定处审查后报本院分管领导审批。
  2、经审查批准符合法律救助的,司法鉴定处即通知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3、经审查批准救助部分鉴定费用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司法鉴定处通知后7日内向鉴定机构交纳其应承担的鉴定费用,逾期作自行放弃鉴定申请处理。
  4、经审查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司法鉴定处通知后7日内向鉴定机构交齐鉴定费用,逾期作自行放弃鉴定申请处理。
  5、司法鉴定处办理委托案件督办人应及时将司法鉴定法律救助相关材料送达鉴定机构以便结算或备查。
  6、案件经审理裁决,明确应由司法鉴定法律救助对象以外的其他当事人承担全部或部分鉴定费用的,待裁决生效后由其他当事人将应承担的鉴定费用(指原系法律救助内的费用)径行交付本院司法救助专款帐户。
  本意见自2013年5月10日起实施。


附:《司法鉴定法律救助呈批表》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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