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级法院首批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完成 |
发布日期:2007-07-2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要求和省高院[2007]第183号文件精神,常州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6月开始启动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本次名册的编制工作,及时成立了由陈少宝副院长任主任、李浩副院长任副主任的评审委员会,同时由下设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专门制定了“常州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统一编制工作中名册管理人的条件及评审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和评审程序指导本次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本着“严谨、务实、透明、客观”的态度,在各方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第一批)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第一批)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有6家律师事务所、4家会计师事务所及3名执业律师、2名注册会计师通过本次评审,被确定为常州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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