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对耿学裕涉诉上访案宣告信访终结 |
发布日期:2006-12-07 |
耿学裕因违反劳动纪律,其所在的常州毛条厂于2001年4月作出决定,解除与耿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给予其一次性补偿金和补助款2万余元,耿学裕领取了该款。同年5月耿学裕反悔,不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月,耿学裕向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州毛条厂恢复其劳动合同关系,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耿学裕未提出上诉。后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在协调该案过程中,耿将常州毛条厂支付给他的补偿金和补助款交到法院等待处理。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并作出再审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耿学裕对再审判决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再审判决。 (立案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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