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专业特长,顺利审结一起炼钢用高钛铁合金还原法生产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
发布日期:2006-11-09 |
原告江苏江南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铁合金公司)向本院起诉称:2006年4月30日,原告江南铁合金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学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江苏大学向原告江南铁合金公司转让炼钢用高钛铁(FeTi70)合金的还原法生产技术。合同签订后,江南铁合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50万转让费,并配合江苏大学开展技术转让的有关工作,然江苏大学项目负责人在江南铁合金公司试验六十多次,仍未能生产出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FeTi70合金。本院受理后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止履行该技术转让合同,江苏大学将技术转让费150万元退还给江南铁合金公司。江南铁合金公司在收到江苏大学退还的150万元后撤回了起诉。 (民三庭)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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