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侵权要赔偿 违法行政要追究——中院行政庭审结武进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发布日期:2006-10-26 |
近日,中院行政庭审结一起政府行政赔偿案,这是我市首起政府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买单”的案件。原告常州市远景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2005年4月22日,常州市交通局向常州市远景广告有限公司颁发了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远景公司在S232线86K+500M右侧距公路路缘石16米处设置广告牌,许可期限自2005年4月23日至2006年4月22日。同年9月1日,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强行拆除了远景公司已施工完毕的高立柱三面广告牌。2005年12月7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2005)钟行初字第124号判决确认该拆除广告牌行为违法,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2006年4月7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2005)钟行初字第125号判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赔偿远景公司财产损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远景公司的广告牌是经合法审批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应当赔偿。遂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赔偿远景公司财产损失269000元。评估费和其他诉讼费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负担。 (行政庭)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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