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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审监庭依法审理首例感染艾滋病罪犯的减刑案件
发布日期:2006-10-12

    中院审监庭在9月底刚结束的减刑假释工作中,首次审理一例涉案罪犯系艾滋病感染者的减刑案件。罪犯徐志勇,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江阴市人,2005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2月3日投送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2005年3月该罪犯被检测确认为艾滋病感染者。鉴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受到监狱表扬,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于2006年9月向中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中院审监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审核监狱提交的减刑材料后,认为该罪犯符合刑法规定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度条件,对江苏省常州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予以认可,依法裁定减去该罪犯有期徒刑十个月,切实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审监庭)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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