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刑二庭近日对一起抢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
发布日期:2006-09-18 |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昌才到本市新丰街西楼4幢甲单元101室扬扬理发店,见店中只有被害人杨彦红一人,遂产生抢劫之念。朱昌才先借口洗头、敲背,又到房间与杨发生性关系,后趁杨不备,用手臂勒杨颈部,杨用力反抗,抓破了朱的面部、脖子等处。朱将杨压在床上,用双手紧卡杨的颈部致其死亡。嗣后,从杨身上劫得人民币150元及价值人民币200元的“中兴”牌小灵通1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彦红系遭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日17时许,朱将小灵通予以销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收赃人龚志平处追缴被害人的“中兴”牌小灵通1部。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朱昌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昌才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 (刑二庭)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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