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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行政庭与市房管局联合召开有关物业管理方面法律问题研讨会
发布日期:2006-08-30

    8月25日,中院行政庭利用行政审判条线2006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的机会,与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召开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法律问题的研讨会。市房管局副局长吴海泳、各区、辖市房管局的领导、市房管局法规处、物业管理处、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有关同志以及全市行政审判庭庭长、中院行政庭庭长及部分人员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中院张建文副院长也专门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会上,与会人员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如何处理以及分期开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问题分别从法律适用和实践操作的角度进行了研讨,并借鉴了上海高院对业主委员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审查的做法,最后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建议和设想。
    通过此次研讨会的召开,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并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对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时行政主管部门如何进行指导和组织等问题基本统一了认识。会后,中院行政庭将继续会同市房管局针对物业管理方面遇到了实际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的行政执法。

(行政庭)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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