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刑二庭近日对一起抢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
发布日期:2006-08-14 |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金成、王安华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先后在本市、浙江省嘉兴市等地,采用撞车、胶带纸捆绑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四起,劫得现金人民币26050余元,二辆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158247元)、“三星”牌A288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00元),钱物合计人民币184500余元。案发后,追回桑塔纳车二辆,现已发还被害人。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金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以被告人王安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二庭)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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