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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刑二庭近日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6-07-03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被告人邹小龙化名周建明,并使用伪造的周建明、彭守炼的身份证注册成立常州驰野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自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大量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活动,并以6-7%不等收受开票费。其中,为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543339.01元;并通过他人介绍让其他企业为自己虚开,或购买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人民币33467575.79元,已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5637903.68元,被抵扣税款至案发前仍未追回。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邹小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民币5万元。

(刑二庭)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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