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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前黄法庭抓好三个环节积极推行庭前准备
发布日期:2006-05-15

    近年来,武进法院前黄法庭从兼顾公正与效率入手,积极推行庭前准备程序,切实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2004年8月以来,该庭通过庭前准备程序办结案件461件,占全部审结民商事案件的45.32%,其中调解结案309件,占庭前准备程序结案的67.03%。该庭的主要做法是:
    一、准确定位,理顺关系
    该庭对民事审判工作现状和近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积累的经验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扎实有效的庭前准备工作不仅便利了当事人诉讼,而且在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该庭进一步明确了庭前准备工作的目的和价值,并在实践中着力把握好三个关系。一是把握好庭前准备与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关系。在开展以法官为主导的庭前准备工作中,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正确表达利益要求,及时提示诉讼风险,对举证能力比较差的当事人充分行使释明权,实行举证指导。二是把握好庭前准备与及时有效解决纠纷的关系。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坚持疏导在先、钝化矛盾,使大量民事案件“消化”在开庭之前,使一些矛盾易激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得以有效解决。三是把握好庭前准备与强化庭审功能的关系。通过充分、严密的庭前准备,使开庭审理做到有的放矢,减少了因庭前准备不足而需要二次开庭案件的数量,提高了一次庭审结案率,确保整个庭审顺畅有序,加快办案节奏,进而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完善机制,有序运行
    经过近两年的有益探索,该庭逐步建立起操作规范、有机衔接的庭前准备运作机制。一是完善繁简分流。区分简单和复杂的案件进行不同的庭前准备工作,对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婚姻家庭纠纷等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简易民商事案件,做好事务性的准备工作和部分程序性工作。对于合伙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复杂案件,则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二是强化庭前调解。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案件,以及时有效解决纠纷为目的,法官及时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场,并询问是否自行和解或同意在法官主持下调解,由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官将在5日内对案件予以调解。一旦调解不成,案件将进入正常的审理流程。此时,被告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放弃答辩,承办法官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将进一步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及时制作调解书,如调解不成,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迳行判决。三是推行听证程序。对疑难、复杂、新型的案件,或者在诉讼程序方面可能提出涉及主体资格、鉴定、证据保全等争议较大、案情错综复杂的案件,积极推行听证程序,由法官主持召开庭前会议,指导诉讼双方举证,组织交换证据,梳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关系,从而做到通过庭前准备的复杂案件,庭审能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展开,庭审的重点寓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辩论之中。
    三、落实配套,增强实效
    为使庭前准备工作不流于形式,该庭还制订了相关配套措施,切实增强庭前准备工作的实效。一是制订庭前调解文书样式。为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工作,该庭专门召开庭务会,讨论通过了体现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实体处分权的庭前调解文书样式,和最高法院规定的诉讼调解文书样式一道,作为规范不同阶段、不同流程、不同要求的调解工作的有效载体。二是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在立案、排期、送达、调解、调查取证等各个环节都规定了相应的职责要求,使庭前准备各项工作基本做到有章可循,并及时组织监督考核,提高干警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强化社会力量的参与。对涉及婚姻家庭、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案件,该庭还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妇联、团委、乡镇干部参与庭前准备特别是庭前调解工作,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中院研究室)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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