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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行政庭与市政府法制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召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座谈会
发布日期:2006-05-15

     我市自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城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市政、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五个方面的部分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处罚,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为我市继续深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累了经验。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绿化管理力度,市政府决定将城市规划、绿化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为使这项工作有序、规范、高效进行,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绿化部分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的决定》文件精神与要求,提高规划管理与执法水平。2006年5月11日下午,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各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分管院长、庭长、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中院张建文副院长出席了座谈会。
    座谈会主要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中,是否有权对违法建设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直接予以定性;在环保噪声污染行政管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部门自行检测的噪声污染数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等法律适用问题及就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是否可加处罚款和如何申请法院执行问题进行了座谈。经过座谈,与会人员就上述问题及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判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相关问题达成了共识,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法院依法审理城市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意见,统一了执法尺度。

(行政庭)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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