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烈士汪丹的罪犯一审被判死刑 |
发布日期:2006-04-25 |
2005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杨录退在溧阳市政府广场西侧,采用持刀威胁、搜身等手段,劫得被害人沈镇业、宋莉华“诺基亚”6020型手机一只、“UT226”斯达康小灵通一只,合计价值人民币1070元。当晚,二被害人到溧阳市公安局西门派出所报警,期间被害人宋莉华拨打被抢小灵通,通话中宋莉华要求被告人归还被抢的小灵通,杨同意并约定在溧阳市昆仑宾馆门口见面。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派出所民警高燕春率协警员汪丹、吴华峰等人跟随二被害人前往溧阳市昆仑东苑抓捕被告人时,被告人杨录退持刀对上前抓捕的汪丹左下腹猛刺一刀,后又对上前抓捕的吴华峰手臂捅了一刀,被害人汪丹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杨录退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杨录退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06年4月13日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录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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