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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证券公司老总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06-04-04

    被告人田及人,男,1950年11月日出生于常州市,汉族,中共党员,原系常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1994年11月担任常州市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1996年至1999年,被告人利用其担任常州市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职务便利,在负责常州市财政证券公司新大楼电梯、空调、弱电系统、装修等对外工程发包和为其他公司拆借资金过程中,非法收受17人人贿赂的钱物合计人民币194500元、美元5800元。另1999年9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田及人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采用透支的手段,先后将财政证券公司营业部公款人民币1296570元挪用给他人进行炒股营利活动(至今尚有人民币818464.96元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田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钟楼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非法所得人民币194500元、美元5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田及人认罪服法,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钟楼法院)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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