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庭顺利审结两起以专利产品的总代理权为主要内容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
发布日期:2005-12-12 |
2005年6月22日,民三庭受理了原告盛峰雷、陈伟考分别诉被告金建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03年8月,两原告在网上得知被告的金色智慧商贸中心为“自行车广告车筐”(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01276293.8、中国外观设计专利ZL02304687.2)江苏总代理,经打电话到中国自行车广告车筐加盟管理总部深圳中信华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后,两原告到常州与被告洽谈,并于2003年8月13日分别与被告签订了“中国自行车广告车筐专利特许使用权及独家总代理协议书”,盛峰雷、陈伟考因此分别取得上述专利自2003年8月13日至2012年3月16日在南京市和无锡市(除江阴市)的独家使用权和总代理权;合同签订当日,盛峰雷、陈伟考分别向金建英支付了该十年的专利特许使用费(代理费)25000元和23000元。 2004年6月,两原告分别接到华商公司的“关于金色智慧商贸中心江苏省总代理权被取消(回各代理商问)”,华商公司明确已取消了被告经营的常州市金色智慧商贸中心的江苏省总代理权。为此,2004年9月,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否认其江苏地区总代理权已被华商公司取消。两原告撤诉后和华商公司取得联系,华商公司再次书面明确已在2004年6月取消了金建英的江苏省总代理权。2005年3月,华商公司在《常州日报》上刊登取消金建英经营的常州市金色智慧商贸中心江苏省总代理权的声明。两原告遂再次向法院起诉,分别要求被告退还代理费25000元和23000元。 (民三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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