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立案受理的肃XX申请执行查XX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查XX应给付肃XX承包费18余万元;返还财产9件并赔偿其他财产折价款87余万元。 执行立案后,对查XX应返还肃XX的9件财产依法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查XX进行了个人财产申报,但查XX申报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照规定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法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查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2005年11月3日,依照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查XX发出了我院实行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以来的第一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并规定了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具体范围和限制债务人高消费时间规定。
(执行局)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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