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火无情人有情,多年干戈化玉帛 |
发布日期:2005-10-27 |
我市某泡沫厂和某钢结构公司原是两个友好合作的企业,因为钢结构公司在给泡沫厂施工中的操作失误直接造成了一场大火,泡沫厂损失惨重。对于这场大火的具体损失认定,双方发生了严重分歧,于是围绕着究竟有多少损失,两家单位历时数年从中级法院一审又上诉至省高院,最后法院确认钢结构公司应支付泡沫厂30余万元赔偿款,泡沫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局)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