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民三庭认真开展涉外民商事审判 |
发布日期:2005-09-01 |
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提升中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入世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作出重大调整,将以往由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等少数法院管辖。随着沿江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市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势头更加强劲,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迅猛增长,我市法院没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批复指定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行使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管辖常州区域范围内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我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既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我市外向型经济建设环境,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 (民三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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