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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法院反映当事人不适格现象不容忽视
发布日期:2005-08-03

    据天宁法院反映,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适格的现象,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增加了当事人讼累,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当事人不适格的表现情形
    1、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原告名义起诉。如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为房屋买卖方签订合同作鉴证,后买受方拒绝付款,中介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买受方履行付款义务。
    2、一些当事人将被告的名字或名称写错,有的甚至将已经被注销的单位仍旧列为被告起诉;一些当事人将被告平时使用的小名、绰号列为案件的被告;因一字之差,将与案件毫无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列为当事人,等等。
    3、一些当事人或者律师由于弄不清纠纷的性质,将一些在雇佣期间造成损害的直接加害人作为案件的被告,而不是将雇主作为案件的被告。
    4、一些公民虽然与案件有一定的关系,但并非权利或义务主体,但原告仍然将其列为案件的被告。如在遗嘱继承纠纷中,一些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相应的遗产,却错将遗嘱的执行人、遗嘱的保管人或者遗产的保管人列为案件的被告。
    5、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又怕告错对象,为了保险起见,将纠纷的加害人、义务人、见证人等与案件有关联的人统统列为被告起诉。如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却将借款人和见证人一起列为案件的被告,要求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6、一些当事人或律师为了争管辖,故意将一些与案件本无关联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
    二、当事人不适格的危害
    1、增加了诉讼成本。为了确定该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法官必须进行必要的审查,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人为地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
    2、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一些不适格的当事人在参与诉讼后,为了证明自己并非义务主体,必须花费相当的精力和财力,收集相关的证据,还必须应对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
    3、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在案件存在多个当事人的情况下,法官就必须对各个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定究竟由谁承担义务。如果其中的某个或者数个当事人不适格,那么是采用先驳回对某个当事人的起诉,还是直接在庭审完毕后作出单个判决,现有的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法官容易陷入无所适从的地步。
    三、防范当事人不适格的对策
    一是在立法上明确恶意诉讼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不适格的原因进行审查,区分故意或者过失、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如果是原告故意错列或者滥列被告的,则应当对被告在应对诉讼时所产生的相关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二是严把立案审查关。在立案环节,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给予必要的诉讼指导。对谁是义务主体,谁是适格的当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咨询意见供当事人参考。在发现当事人因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而造成错误时,应当及时给予指正。
    三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官认为原告的诉状中所列被告不适格,或者原告在诉状中将对方的名称写错时,法院应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减少诉讼成本的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等角度考虑,履行释明义务,通知原告及时变更适格的被告,只有当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时,法院才能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告错对象后,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间内主动要求变更被告的,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变更被告。

(研究室)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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