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修订、完善干警廉政保证金制度 |
发布日期:2005-06-27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廉政退休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后,中院全体干警切实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全年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官职业化建设发挥了制度保障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从实践看,《暂行办法》还存在所规定交存的廉政保证金数额以及受"开除"以下处分的不廉政的成本均较低、制约与保障作用均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市中院为切实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着力构建法院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根据上级关于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总体要求,本着从真正体现保证金个人自愿交纳和单位基金配套、年度考核计算与退休离岗时兑付、廉洁守纪者受奖与不廉违纪者受罚、腐败违纪的高成本与建立长效廉政保障、制约机制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监察室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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