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庭审结一起原被告为父子关系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
发布日期:2005-05-10 |
原告吴侃、吴乔二兄弟与被告吴树高系父子关系,吴树高系个人独资企业常州市武进复合轧辊厂投资人。原告吴侃、吴乔与被告吴树高三人于2000年7月7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铸铁复合轧辊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权期限为20年。父子三人取得专利权后将该专利权许可常州市武进复合轧辊厂排他使用,并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专利使用费的计付办法等内容。常州市武进复合轧辊厂在经过数年的实施使用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原告吴侃、吴乔认为其未能依照约定取得相应的许可使用费,遂将其父诉至法院。原告吴侃、吴乔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原告在被告作为业主的常州市武进复合轧辊厂拥有价值约720万元的财产所有权;2、判决被告将上述财产交付给原告;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民三庭)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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