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安排一死刑犯与其亲属见面 |
发布日期:2005-04-21 |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法制建设的完善,人权保护在司法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允许死刑犯与近亲属见面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体现司法的人道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刑一庭)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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