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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戚墅堰区法院审结一起严重暴力抗法案件
发布日期:2005-03-24

    2005年3月22日,常州市戚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拆迁安置纠纷引发的暴力抗法案件,用混凝土块砸伤执行法警头部的被告人陈建新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斌医疗费、营养费合计人民币33435.62元。
    肇事者陈建新系被拆迁人陈保林的小儿子。2003年,常州市华丰人防建设开发公司在常州市劳动西路—西河沿片危旧房改造二期工程建设中,根据有关批准文件,需拆迁钟楼区胡家场33-34号陈保林及其家人所居住房屋。因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常州市华丰人防建设开发公司向常州市建设局申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2003年12月22日,常州市建设局作出(2003)常建裁字第798号房屋拆迁安置裁决书,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陈保林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本市红梅西村建筑面积分别为76.56平方米和64.93平方米的两幢房屋,被申请人陈保林补偿申请人产权调换的差价108723元。但常州市华丰人防建设开发公司不服裁决,于2004年3月11日向钟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3月19日,钟楼区法院依法追加陈保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通过开庭调解等程序,钟楼区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钟行初字1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市建设局798号房屋拆迁安置裁决书。判决生效后,陈保林及其家人拒绝履行。
    接着常州市建设局向钟楼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陈保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陈保林于2004年5月15日前按照生效的判决书自行搬迁,逾期陈保林未搬迁。同时,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对陈做思想工作,并召集开发商一起协商安置补偿方案,希望能达成协议,自行搬迁,均未果。2004年6月1日,钟楼区法院向胡家场33-34号张贴了执行公告,责令陈保林于2004年6月6日前自行搬迁,否则依法强制执行,但陈保林及其家人依然置若罔闻。
    2004年11月11日,钟楼区法院会同城管、公安部门的二十余位同志来到胡家场33-34号进行现场强制执行。陈保林及其家人先是紧闭大门,当听到执行人员敲门声后,陈保林即用木棍撑住大门,其小儿子陈建新透过二楼窗户向执法人员大喊“我不下来,为什么要开门!”执行局局长王文忠决定强行执行,情绪异常激动的陈建新当即搬起二楼阳台上的一块重约四十多斤的混凝土块向人群砸去,刚好砸中法警胡斌的头部,胡当场倒地,满脸是血,被执行人员送上了救护车,看到工作人员并没有离开,陈建新又将一根钢筋投向人群,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强制执行工作被迫搁浅。事后还听说胡家场33号家中预备了汽油等物品准备抗拒强制搬迁。
    案发后,陈建新逃离现场,并于当晚向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胡斌所受之伤为轻伤。本案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戚区法院管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陈建新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新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胡斌的身体,由此给胡斌造成的物质损失,陈建新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戚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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