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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名故意杀人犯依法执行死刑
发布日期:2005-03-25

    3月24日,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王洪桂、王战果执行死刑。
    王洪桂犯罪事实:2003年11月20日晚,被害人李新海与其姘妇穆某某吵架后离开穆住处到被告人王洪桂在溧阳市溧城镇唐家村二巷39号租住的房内借住一晚。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洪桂想起李新海、穆某某对自己的女友许步巧不好,加之怀疑自己身患艾滋病,顿起杀死李新海之念,遂持榔头对熟睡中的李新海头部猛击二下,致李新海颅脑损伤而死亡。次日,被告人王洪桂携带定做好的铁皮箱返回现场,用剪刀、菜刀、钢锯条把李新海的尸体从大腿处肢解,后将肢解的尸体放入铁皮箱中。之后王驾驶窃得的李新海的面包车将尸体运至外地准备掩埋,因铁皮箱较重,一人难以处理,王遂在兴化市租用安丰镇中圩集镇商品房4号,并将尸体存放在房屋内直至案发。2004年4月1日被告人王洪桂到当铺准备将车典当。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43364.52元。
    王战果犯罪事实:2003年6月23日下午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战果驾驶牌号为皖P-11313东风五吨货车行至宁杭公路镇广公路溧阳段收费站第5道口时,为逃缴通行费,加速撞掉栏杆强行通过道口。稽查员史军见状即站在第5道口出口处举手示意其停车,但被告人王战果仍保持车速继续行驶,车辆撞上稽查员史军后仍未刹车,后致史军腹部被车右前轮碾压,被告人王战果在车尚未停止滑行时即跳车逃离,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陶某见状制动停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史军系遭车辆碾压腹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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