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院对一起零口供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
发布日期:2005-04-13 |
我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锁传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在逃,姓名不详),持刀进入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路22号受害人陈卫的暂住地,分别采用刀砍、凳子砸等方法对被害人陈卫、马彩虹、李传贵实施暴力伤害,并用搜身的手段,劫取被害人陈卫的熊猫牌958型手机1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040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卫所受之伤属重伤。另查明:2004年3月9日晚,被告人张锁传伙同孙正军、孙浦洲(另案处理),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老街,为报复李高峰,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采用枪顶、刀砍等手段,将李高峰砍伤,经鉴定,李高峰的损伤属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锁传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述,而且在公安、检察机关也不曾有过供述,但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虽然被告人张锁传没有口供,但此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断定事实所在,一审以被告人张锁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二庭)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