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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对原常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分公司经理邹津汉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宣
发布日期:2005-03-11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犯罪,1992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邹津汉利用担任常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分公司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原常州滤嘴棒厂厂长李永兴(又名李兴大)、原金坛宏达供销实业公司王一华、原武进安家供销社主任岳杏生、原武进横林供销社副主任王逸清、常州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张志清所送的人民币1277158元、港币120000元以及玉瓶、彩电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8029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325187元、港币120000元。(二)挪用公款犯罪,1993年5月至1994年1月,时任常州烟草专卖局局长、 党组书记、 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分公司经理的邹津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先后三次挪用公款计450万元给妻子刘铮进行营利活动。一审以被告人邹津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已追缴的赃款、赃物价值计人民币1325187元、港币1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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