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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对一起抢劫、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5-03-07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抢劫部分:被告人周春林、梁洁自2004年5月20日起赴溧阳市、南京市等地纠集他人,并多次到赌场踩点,同时出资购置了砍刀、黑背心、丝袜等作案工具预谋抢劫。2004年5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春林、周福生、王洪福纠集了魏辉、杨金虎、陆文俊、胡前平、吴文龙、徐留洋、余爱民、马明星等人携刀分乘二辆面包车至本市湖塘镇张家坝村朱家塘9号许岳其所开的茶室,由被告人梁洁做内应,被告人周春林等人蒙面持刀进入茶室,采用暴力胁迫、用刀砍人等手段,劫得被害人王云龙、吴健、吴建光、王继明、许小平等二十余人的人民币42000余元及摩托罗拉V680手机、南方高科S6682手机、波导V10手机各一只,三只手机价值人民币2427元,同时还劫得手机若干及金项链等物。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许小平被被告人周福生用刀砍伤,经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鉴定,属轻伤。(二)盗窃部分:2003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魏辉伙同他人在南京市高淳县定埠镇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7000余元。一审以被告人周春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以被告人梁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福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洪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被告人魏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以被告人杨金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被告人陆文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被告人胡前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被告人吴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被告人徐留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被告人余爱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被告人马明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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