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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刑二庭昨日对一起故意伤害、抢劫案进行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5-02-05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锁传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在逃,姓名不详),持刀进入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路22号受害人陈卫的暂住地,分别采用刀砍、凳子砸等方法对被害人陈卫、马彩虹、李传贵实施暴力伤害,并用搜身的手段,劫取被害人陈卫的熊猫牌958型手机1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040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卫所受之伤属重伤。另查明:2004年3月9日晚,被告人张锁传伙同孙正军、孙浦洲(另案处理),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老街,为报复李高峰,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采用枪顶、刀砍等手段,将李高峰砍伤,经鉴定,李高峰的损伤属轻伤。一审以被告人张锁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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