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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虽结,警钟长鸣,我院针对个案发出司法建议
发布日期:2005-02-02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以下几种情况电力设施产权人才不承担民事责任,即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这四种情况下,如果电力设施产权人有过错,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各电力设施人要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
    近日,中院民一庭在审理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溧阳市供电公司(以下称溧阳供电公司)、庄金才与被上诉人滕阿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滕阿凤丈夫郁海庚于2003年10月4日在庄金才提供的鱼塘垂钓过程中,因抛甩出的钓鱼线钩到高压线,郁海庚被电击死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设置安全标志。庄金才提供的鱼塘虽然是在架空线路建设后才开挖并提供给他人进行垂钓的,但作为架空线路的财产所有人溧阳供电公司也有义务注意到该事实并设置警示标志,溧阳供电公司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溧阳供电公司承担了郁海庚死亡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为避免上述事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保护国家、集体及个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我院特向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市供电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包括有人垂钓的鱼塘周围,设置安全标志,以提醒群众注意安全,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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