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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务车辆使用“加油IC卡”
发布日期:2005-01-20

    我院公务车辆加油多年来一直沿用手工开具“车辆加油单”到定点加油站进行加油的方式。这一办法存在着诸多不便之处,如有时因车队长外出无人开具加油单;驾驶员有时出车在外临时加油只能用现金购买,等等。既不方便工作,也不利于管理。新年伊始,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用油管理力度,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同时也使司法行政工作在后勤管理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经与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联系,决定从2005年元月1日起,我院所有公务车辆使用“中国石化加油IC卡”定点在该公司北环加油站加油。据了解,使用该IC卡有三个优点:一是出车到外地只要开通全国加油功能就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真正是“一卡在手,走遍神州”;二是加油时实行核对车号的办法,结账时如发现车号不符,由加油站负责赔偿;三是油价每升比市场价下浮0.055元,按全年用油57000升(2004年全年数)计算,全年可节约经费3000余元。

(行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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