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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秩序
发布日期:2005-01-11

7名罪犯被执行死刑,2名罪犯被一审判处死刑

    2005年1月10日,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集中宣判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院长陆洪生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法对7名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宣判后7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另外2名被告人被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死刑的7名罪犯是;罪犯陆小明,男,28岁,常州人,农民。2004年5月6日凌晨,罪犯陆小明因患有性心理障碍,欲寻求女性内裤以求发泄,遂入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某户,翻寻被害人的内衣裤,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欲把此事告诉被害人的父母,陆小明怕事情败露即起杀人灭口歹念,用双手扼压被害人脖子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
    罪犯麻祖林,男,26岁,安徽省肥西县人。2004年6月18日凌晨,罪犯麻祖林在他的女友张某某的暂驻地常州市永红街道某号,因张提出要分手,罪犯即用双手掐张的颈部,张机械性窒息死亡。罪犯服农药自杀未遂。法医鉴定,张颈部系遭外力作用机械性窒息死亡。
    罪犯刘先银,男,35岁,湖北省荆州市人,农民。2004年3月28日下午,罪犯刘先银伙同阮俊平、王菊香(另案处理)等人相约出去"套笼子"。被害人黄某跟着王菊香到溧城镇某室,刘先银、朊俊平尾随,黄以盗走他手机及现金的人与王菊香是同伙为由,向王菊香索要手机、现金,与王菊香争吵。刘先银、朊俊平入屋与黄某争执,黄某把三人堵在屋内并欲报警。罪犯刘先银冲出,跑到三、四楼楼梯转弯处,见有一根竹棍,遂执竹棍对黄某头猛击一棍,黄某倒地,罪犯刘先银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医治无效死亡。
    罪犯潘展,男,24岁,江苏省灌云县人,农民。2004年3月11日晚,罪犯潘展携同伙丁勇与老乡孙明、张林松(均另案处理)来到被害人邵某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邵某某从床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欲进行自卫,罪犯潘展从其手中夺过水果刀,向邵某某连捅三刀,致邵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系遭他人持单刃刀刺戳致心脏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罪犯王余伍,男,31岁,江苏灌云县人,农民。2004年6月14日下午3时许,罪犯王余伍在常州市新闸街道新闸村委瓦窑南村73号被害人张某某的暂住地,因被害人张某某提出要与其结婚,罪犯王余伍不同意,并提出要分手,在发生争执中,罪犯王余伍采用掐脖子、用手机充电器的电线勒被害人颈部等手段致被害人张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罪犯张仕宏,男,38岁,安徽省繁昌县人,农民。罪犯张仕宏因其妹张仕妹与妹夫窦某某关系不好,遂对窦某某怀恨在心,与2004年5月7日下午5时许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砍刀、水果刀、凿刀到常州市武进区潘家镇竺山湖度假村伺机作案,在被害人窦某某至食堂用餐时,乘其不备,拔出随身的砍刀猛砍被害人,致其失血性休克而死。
    罪犯刘兵,男,22岁,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2004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罪犯刘兵采用钻窗等手段,进入常州市武进区焦溪镇横沟村杨园里97号被害人顾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被被害人顾某某发觉,在搏斗中,罪犯刘兵用菜刀猛砍被害人头部、肩部数刀,致被害人顾某某当场死亡。
    常州中级法院还对另外2名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永昌,男,26岁,河南省邓州市人。2004年8月20日晚10许,被告人李永昌在本市五角场东村19幢19-3号车库被害人闵某的暂住地,因琐事与被害人闵某发生争执,采用电线勒脖子、水果刀割颈、手卡喉咙等手段致闵某死亡。被告人张生根,男,37岁,安徽省安庆市人。2004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生根在其暂住地常州市茶山乡荡南村委杨家村南侧菜地遇见被害人吴某正在小便,便强行将被害人抱至菜地东围墙边一废弃披屋内实施强奸,事后被告人张生根恐罪行败露,遂用双手猛卡被害人吴某的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2004年6月28日6时许,被告人张生根途经安徽省安庆市郊区育才小学围墙处,遇见被害人何某某,便将被害人何某某推至路边草丛中,采用卡脖子等手段,强行抠摸了被害人何某某的阴部。两被告人分别被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卢凝一、陈文卫、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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