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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案标的达1210万元的案件
发布日期:2005-01-06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院民一庭充分强调诉讼调解的重要性,要求两级法院的民事法官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与审判手段,尽可能调解结案,不让一起民事案件在审理环节发生矛盾激化与转化事件。近期,王哓鸣法官就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案标的达1210万元的案件。
    原告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南钢公司)、被告溧阳新港制钢有限公司(新港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南钢公司将坐落于溧阳市天目湖度假村内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4800平方米和7385.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3.3亩的土地租用权的天目湖明珠度假村有限公司的所有房屋、土地及配套设施整体出卖给新港公司,价格为1210万元,新港公司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用钢坏、生铁冲抵房款。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又未返还财产。
    王晓鸣承办此案后,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抵押财产,和书记员蒋丽萍迅速赶赴溧阳将本案所涉全部财产进行了保全。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后,王晓鸣发现虽然此案的标的较大,但双方并未激化,仍有协商解决的可能。于是,王晓鸣与合议庭另外两位法官费亮、李银芬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多做些工作,力争能够调解结案。接下来,王晓鸣和其助理郑丽艳不厌其烦地说服、劝解,希望双方能坐下来好好谈谈,都能做些让步,尽快化解矛盾,以免诉累。由王晓鸣和郑丽艳的主持以及双方私下协商,调解次数达16次之多。功夫不负有心人,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有9条,所涉财产252项。主要内容为原、被告解除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新港公司将天目湖明珠度假村的现所有房屋、土地、配套设施和相关文件返还给原告南钢公司,南钢公司补偿给新港公司因工程、设施改造、家具添置及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等费用100万元。
    至此,这起大案终于圆满结案了,它凝聚了所有办案人员的心血和智慧,也是切实贯彻调解工作的典型案例,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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