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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以六项执行改革促执行工作动态良性循环
发布日期:2004-12-22

    常州中级法院在今年受涉及影响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托普案件、武钢案件、农资案件计 11件,涉案标的2个多亿,目前且无法采取有效执行措施而影响全局执行标的到位率、执结率、结案率的情况下,仍保持和发展了执行工作的动态良性循环的态势。常州中级法院今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47件,执行标的10.4亿元;执行结案302件,结案率达87%;执结208件,执结率60%;执结标的4.8亿元,执行标的额到位率50%;案件平均执行天数为54天;常州中级法院今年的未结案持续减少,仅剩未结案件45件,同比减少12件。这都得益于该院实施的下列六项执行工作的改革:
    一是执行机构法官职业化的改革。今年3月份,常州中级法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保证执行法官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执行机构法官职业化改革试点问题的批复》精神,经院党组研究,在中院执行局进行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试点工作,通过确定执行法官员额,对执行法官、执行官、执行助理的职能进行了划分,由执行法官主要行使执行裁决权、异议审查权,执行官集中精力专司执行实施权,执行助理承担从执行法官、执行官职能中剥离出来的辅助性工作,实行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为执行法官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二是执行体制的改革。该院基于执行法官、执行官、执行助理的各自职能不同,有针对性地在中院执行局内部实施了执行体制改革;将执行局内部设立三大职能机够,即实施处、裁决处、综合处;三大职能机够实行执行权分权运行,从严把住执行案件质量关。实施处主要负责对每个案件的执行实施,利用执行实施组的人力资源发挥集体能力,突出执行组长在合议庭中的指挥、组织作用,对重大事项进行汇报、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集体把关,提高案件的执结速度,有效地避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裁决处主要负责审查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追加、变更当事人,另外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纠正等;并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争议,及时纠正执行中存在的错误。综合处主要负责执行工作的各种数据的统计、分析,案件质量的检查,办理来信来访等。从而达到分权与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各司其责,有效地提高执行案件质量。
三是执行文书的改革。该院为理顺执行人员的执行思路,提升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提高法律文书的规范性、说理性,增强说服力;使执行程序更规范,执行工作更透明;使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地保障;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对多年来五种使用频率、司法要求较高的执行文书进行了全面改革。中止或终结案件民事裁定书,执行异议案件民事裁定书,复议案件民事裁定书,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民事裁定书,执行案件的报告。对这五种文书的制作,他们均从案件的由来、申请执行的请求、查明的事实证据、证据的采信、执行中采取的措施及步骤、执行款物到位情况、中止或终结的原因、追加变更的理由、法律依据、处理结果等都作了明确要求。
    四是执行流程管理规则的改革。该院为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建设,对执行流程的管理规则进行了改革,并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办案规则》;"三告知一日志",即《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日志》;《关于办理监督督办案件的若干规定》;《执行听证范围》;《执行听证程序》;《执行调查令》;《关于实行申请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支出费审批表》;《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支出费票据结算表》;《关于案件报结与统计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等各项配套措施。他们并且将"三告知"向社会公开,使当事人、案外人对法院的执行案件从受案到执行完毕的全过程一目了然,较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五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改革。该院针对近年来全市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的执行分工不统一,给该院对执行此类案件的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带来诸多不便的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1998]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召开的全省执行工作座谈会精神,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分工进行了改革,并下发了《关于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归口管理的通知》,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达到了规范有序。
    六是执行期限管理的改革。该院以对执行期限管理的改革,强化执行干警的执限意识;将原在实施案件、裁决案件、监督督办案件等的执行期限将届满时的催办和督办,改为采取每二星期一排查,一星期一督办,以合议庭的执行长为枢纽和着力点,逐案分析原因,找准症结,落实措施,形成制度催人办案的局面。凡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执结,因消极执行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在缩短案件执行时间、保证不出现无故超期情况的同时,实行案件执结立即报结。同时,限定案件承办人员对已报结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卷宗归档,便于院里组织对案件质量的复查。此外,依照执行期限管理的规定办理执行期限的扣除,中止、债权凭证恢复执行的手续,并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信息,确保期限信息真实准确。

(执行局  丁延陵)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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