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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分别对一起持枪杀人案和一起泼硝酸致人死亡案进行宣判
发布日期:2004-12-21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被告人林忠凤随姜星栋(另案处理)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前杨村委经营常州市新华钢铁有限公司,林忠凤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家住该村委袁家塘村的徐保根于2002年上半年至2003年3月间多次向武进区、常州市及江苏省的质监、环保部门举报常州市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在产品质量、环保等方面存在问题,致使该公司多次被有关部门查处。被告人林忠凤因此对徐保根怀恨在心。林忠凤指派本公司职工高钦炉、姜文亮两人,到徐保根所在村上守候,欲殴打徐保根进行威胁,因高、姜一直未碰到徐保根故未遂。2003年3月初,被告人林忠凤通过被告人高钦炉联系到被告人陈国忠,陈国忠又纠集被告人潘启浩,商定林忠凤出资20万元,由陈国忠携带枪支来常将徐保根杀掉。2003年3月20日,林忠凤让其公司财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款人民币2万元给陈国忠。次日,陈国忠和潘启浩携带一支仿制"54"式手枪和一支霰弹枪从福州来到江苏,先后住在无锡市锦仑大酒店、常州市明都大饭店等处。在此期间, 被告人林忠凤又给陈国忠、潘启浩人民币40000元,陈国忠、潘启浩携带的一支霰弹枪交由林忠凤保管,林忠凤多次带领陈、潘二人到徐保根住所地进行踩点。2003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陈国忠至武进宏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兰盾牌LD125T-B型摩托车,骑至徐保根的住处附近,与等候在此的潘启浩会合,并将存放在林忠凤处的霰弹枪取回,伺机下手。当晚7时许,由陈国忠持仿制"54"式手枪站在前杨村袁家塘55号徐保根家窗户外面,向徐保根开了一枪,致徐保根死亡。潘启浩也用霰弹枪从徐保根家另一扇窗户向屋内开了一枪,后两被告人逃回福州。2003年3月31日,被告人林忠凤再次让其公司财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款人民币5万元给陈国忠,2003年4月5日被告人林忠凤在福建长乐又付给陈国忠人民币1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潘启浩为防止被抓获,购得1支仿"64"式手枪带在身上,不久被陈国忠借去佩戴。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陈国忠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仿"64"式手枪1支及子弹5发。经鉴定,该手枪系仿制国产"64"式手枪,能够发射国产"64"式手枪弹,具有射击杀伤力。该仿"64"式手枪及子弹现扣于公安机关。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忠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国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潘启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高钦炉犯故意杀人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27日,被告人冯银成在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友谊电镀厂虞志春承包的车间上班时,因不小心将酸溅到自己身上及眼睛中。虞志春之妻王兴妹即将冯银成送武进医院、上海进行治疗,并请上海专家到武进医院为冯银成做手术。其治疗的医疗费用均由虞志春支付。冯银成于8月18日出院。2004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冯银成因要求虞志春继续为其治疗眼睛问题至武进洛阳友谊电镀厂与虞志春发生争执,遂生报复之歹念,即用塑料桶装了硝酸泼向虞志春,致被害人虞志春后背、双上肢、前胸、颈、双下肢等多处受伤。后被害人虞志春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于2004年9月1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虞志春系大面积严重烧灼伤,后继发真菌感染,引起脓毒血症致全身多脏器衰竭直至感染中毒性休克、急性肾衰竭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冯银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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