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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审结一起侵犯华纳唱片公司录音制作者权案
发布日期:2004-12-20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 WARNER MUSIC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华纳唱片公司)作为录音制品制作者录制发行了《郭富城 绝对 2002》和《新天地 郭富城》CD光盘。其中,《郭富城 绝对 2002》CD光盘收录了《食你入肚》、《埋伏》、《被爱》、《绝对美丽》、《真心女人》、《成田空港》、《月满抱佳人》、《是我》、《情人跳舞》、《全城之宝》、《绝对美丽》(国语版)11首歌曲;《新天地 郭富城》CD光盘收录了包括《越爱越好》、《跳舞大王》、《美丽战友》、《唯一色彩》4首歌曲在内的19首歌曲。
    2003年11月17日,原告华纳唱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莹在个体工商户刘炜常经营的常州市钟楼区星期八音像制品店以每张4元的价格购买CD光盘9包共13张。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被公证保全的CD光盘中彩封为《郭富城 绝对 2002》,盘芯标为"色彩之歌"的CD光盘收录了包括《食你入肚》、《埋伏》、《被爱》、《绝对美丽》、《真心女人》、《成田空港》、《月满抱佳人》、《是我》、《情人跳舞》、《全城之宝》、《绝对美丽》(国语版)、《越爱越好》、《跳舞大王》、《美丽战友》、《唯一色彩》15首歌曲在内的17首歌曲。该光盘盘芯标明的光盘生产源识别码(SID码)为ifpiP403,对应的光盘复制单位是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光盘公司),金科光盘公司认可该"色彩之歌"CD光盘系其复制。原告华纳唱片公司以刘炜常及金科光盘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告华纳唱片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对上述15首歌曲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刘炜常以每张4元的价格销售被公证保全的"色彩之歌"CD光盘,主观上应当明知该CD光盘是盗版光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华纳唱片公司对其录音制品依法享有的发行权。被告金科光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复制该CD光盘有合法授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华纳唱片公司对其录音制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刘炜常、金科光盘公司立即停止复制、销售原告华纳唱片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录音制品;被告刘炜常和被告金科光盘公司分别在《常州日报》、《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华纳唱片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原告华纳唱片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和75000元。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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