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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一起因常州新区歌顿品牌服饰市场商铺招商所引起的委托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04-12-20

    2003年4月23日起,常州龙城缤花庆典服务有限公司受常州市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州歌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歌顿品牌服饰市场商铺的销售及租赁等招商活动。委托协议对招商业绩的认定和佣金的计算、佣金支付的时间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常州龙城缤花庆典服务有限公司开始按照协议履行招商义务。2003年11月5日,常州市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常州龙城缤花庆典服务有限公司暂停招商,之后,常州市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歌顿品牌服饰市场整盘转让给常州丰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龙城缤花庆典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常州市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转让行为未与其协商,是单方毁约,违约行为侵犯了常州龙城缤花庆典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致使常州龙城缤花庆典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常州市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州歌顿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报酬(佣金)1057871.2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

(民二庭  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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