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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刑二庭今日对一起特大挪用公款案进行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4-12-16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至2004年4月,被告人诸葛俊在担任常州市应用技术研究所出纳、常州市技术服务中心出纳及主办会计期间,利用保管现金支票、转帐支票、财务专用章及现金等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库存现金及收款不入帐,并开出现金支票及转帐支票。彩欺骗手段,加盖法人印鉴后,多次到常州市商业银行文化宫支行提取现金,以及通过转帐、背书方式至常州市旭日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取现金,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5500768.55元。赃款被用于炒股、赌博、挥霍等。一审以被告人诸葛俊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已追缴的人民币221700元、马自达轿车一辆、"DELL"牌PPL笔记本电脑一台、翡翠挂件一枚、摩托罗拉A890型CDMA手机一只、瑞士产"TUDOP"牌男式自动手表一块发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5095840.59元。

(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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