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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刑一庭对一起恶性杀人案件进行宣判
发布日期:2004-12-16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振清和被害人卢建莲二人于2000年起夫妻关系长期不和。2004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张振清到其妻卢建莲位于常州市五星街道谭墅村委王家村121号的暂住地,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振清因琐事与其妻卢建莲、妻妹卢建琼(又名卢建群)发生争执,后被害人卢建莲、卢建琼欲将被告人张振清拉出暂住地,被告人张振清不从,卢建琼即上前打被告人张振清的耳光,被告人张振清乘机咬住被害人卢建琼的手指不放,被害人卢建莲便上前拉被告人张振清的头发、打其耳光。被告人张振清遂拿起桌上的菜刀猛砍被害人卢建琼颈部、胸部数刀,又持菜刀追砍被害人卢建莲面部、颈部及胸部数刀,后菜刀被其子张超和卢建莲夺下,其又拿起断木框继续击打卢建莲。案发后,被告人张振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建琼系遭他人持刃口有一定长度的刀类砍切颈项部等,致脊髓损伤死亡,卢子宫内有一已成形的胎儿;被害人卢建莲之伤属重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振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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