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常州中院民三庭注重案件质量兼顾诉讼效率
发布日期:2004-12-14

    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是案情疑难复杂、牵涉多学科知识、审理期限长,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案件,该特点尤显突出。目前,我庭正在审理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常州市国泰资讯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软件开发的软件企业,该企业于2001年8月独立开发完成了DMD国泰商业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并依法取得了国家颁发的著作权证书。2004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许仲良(常州市武进区邹区为民超市店主)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超市的POS收款机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为有效固定证据,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并获准许。本案中,被告使用的软件是否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是处理好本案的关键。众所周知,源程序、目标程序和文档是计算机软件组成的最重要部分,如这三者相同则必为同一软件。但本案的被告作为涉嫌使用非法复制软件的使用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有源程序和文档的,因而只能比较原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是否相同。通过第一次庭审,被告承认其使用的软件有8个文件都是在2004年7月31日即原告与被告诉前接触后修改的,有3个文件是原告软件目标程序目录中没有的,原告软件目标程序目录中亦有8个文件是被告软件目标程序目录中没有的,其余的目标程序与原告的相同。据此,判断上述三部分有出入的目标程序对软件运行是否起关键作用成了认定原被告所使用软件是否为同一软件的核心。一般情况下,对这类涉及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技术问题都是采取鉴定的办法予以解决,虽然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但这容易使案件久审不结并容易出现权利人维权之路遥遥无期的现象。为提高诉讼效率、增强社会效果,我庭对此问题并没有轻易地委托鉴定,而是首先采取多方征求专家意见的做法,在确定原被告目标程序比对方式可行性、科学性的基础上再做被告是否侵权的认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再视情况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这不仅保证了案件的质量,而且可以大大缩短权利人的维权历程。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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