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戚区法院召开集中宣判大会
发布日期:2004-12-15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建设平安江苏,创建最安全地区”活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戚墅堰区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四法庭召开集中宣判大会,对4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涉案5名被告人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60余人参加了宣判大会的旁听。
    1、2004年7月11日晚9时许,丁某、王某、吴某在本市戚区环卫路20号小吃店内吃夜宵时,与临桌雍波(在逃)发生口角,此时被告人张树勇路过此地,被雍波叫进店内,雍提出请张帮忙殴打丁某、吴某,张同意后回暂住地换鞋,并拿了一把刀,回到小吃店内,对丁某背部连砍数刀,致丁某头部、背部受伤,右上臂右桡神经完全断裂。经法医鉴定,丁某右臂之伤已构成重伤。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树勇持刀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被告人张登江于2004年5月20日至8月3日,单独或伙同张登海在本市戚机厂、戚区河苑新村、戚研究所工房等地入室盗窃作案11起,其中未遂4起,窃得现金、澳元、手机1只、白金项链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229.12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登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被告人李文明、李巨山于2004年6月至7月期间,先后在本市北环新村、戚区芳渚村、武进第二人民医院等地,采用骑摩托尾随的手段,抢夺作案6起,其中未遂1起,共抢夺得到现金人民币1339元、手机2只价值人民市3800元、小灵通电话机3只价值人民币1310元、包2只价值人民币40元,合计抢夺款物价值人民币6489元及各类银行卡和化妆品等物。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明、李巨山,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属共同犯罪。对被告人李文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对被告人李巨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4、被告人周鹏,因女友陆某提出与其断绝恋爱关系,思想上接受不了,而萌生轻生念头。2004年10月18日,周鹏将陆某叫到本市戚区丁堰某村其住处,打开液化气要与陆某一起死,因陆某反对而未果。又于10月20日12时30分许,周鹏再次将陆某叫到其住处,逼问陆某断绝恋爱关系的原因,讲不清就不放陆某离开,陆某乘周下楼之机,发短信向同学徐某、吴某求救,后被周发现,周遂用双手掐住陆某的脖子,欲掐死陆某,此时陆某的同学赶到,踢开后门,冲进房间,强行将周鹏拉开,将陆某救走。随后,周鹏又持水果刀1把,追赶陆某,欲杀死陆某,途中,周将陆某的同学曹某刺伤,后来,陆某在同学的帮助下逃进了学校,周因而未追上。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鹏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戚区法院)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