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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先予执行 确保一方平安
发布日期:2004-11-26

    中院民二庭首次在案件审理中采取先予执行的法律强制措施,依据原告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华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面值为3170万元央行票据先予执行,以缓解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到期兑付能力。今年五月,中院民二庭受理了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华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环路营业部、华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债交易纠纷一案后,因华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由其出具的承诺书中的公章真实性提出司法鉴定,致使本案一直处于中止状态。随着时间推移,证券市场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日益显露,多家证券公司被行政托管,造成委托人资金无法按时收回,本案被告也同样面临这样的困境,再加上时间又已接近年关,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需要大量资金兑付,在此情况下,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果断对华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面值为3170万元央行票据先予执行,极大地缓解了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到期兑付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民二庭  秦 琳)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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