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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2004年9-10月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04-12-01

各辖市、区人民法院:
    9—10月,我院共新收民事上诉案件103件,与上二个月收案137件相比,我院二审案件的收案数下降了24.82%。其中上诉案件数较多的法院是天宁法院(27件)、武进法院(19件)。二个月中,共审结二审民事案件141件,发回重审的3件,改判或部分改判的19件,改判及发回重审率为15.6%,与上二个月的15.9%相比,下降了0.3个百分点。其中,戚区法院无改判案件,但有的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较多。
    这次改判与发回的情况与原因是:
    一、程序违法,没有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在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审被告在外地打工,原审开庭时用电话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但开庭时被告没有到庭,一审即按缺席进行了判决。二审认为,一审没有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属程序违法,为此发回重审。
    二、应属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并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原告于1999年领取了所在单位发的《干部退休证》,后所在单位于2002年9月又按有关要求为原告办理了退休证,并要求原告按此时间享受有关的退休待遇。为此,原告要求按1999年单位所发的退休证时间享受相关的待遇。原审认为对原告退休时间认定上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且该单位已整体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故裁定驳回了其起诉。二审认为,鉴于本案纠纷是因双方当事人对原告退休时间认定问题而产生,该纠纷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为劳动者的劳动时间长短引起退休待遇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范畴。为此,指令原审继续审理。
    三、应按照相应的法律关系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一起运输合同纠纷中,一企业结欠原告运费6000元,后原告为董某到该企业运输货物时,该企业要求原告代董某在欠条单上签了名,后董某拖欠该企业货款不还,该企业即将欠原告的运费扣下抵作董某的欠款。一审以代偿金为由判令由董某归还原告代偿的货款6000元。二审认为,原告与企业之间是拖欠运费的法律关系,而董某与该企业是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的法律关系,三方之间也没有形成任何债权债务转让的协议。原审判决由董某给付原告代偿金不当,二审改判由该企业支付原告运费6000元。
    四、因公出差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在民事赔偿后,受害人对余款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在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中,一职工受所在单位的指派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9.8万元经交警调解处理后,最后该职工拿到赔偿款3.5万元。后该职工要求其所在的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原审认为,交通事故的侵害人已对该职工的医疗费等作了赔偿,在民事赔偿时,该职工已明确承认对于后期医疗费不再要求侵害人承担。该后期医疗费因该职工放弃了民事赔偿而不属于工伤保险应补足民事赔偿不足的差额总值。一审判决对该职工的后期医疗费等不予支持。二审认为,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中其已获赔3.5万后,其他的其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二审作了部分改判。
    五、为达到完备建房手续满足其建房目的诉讼,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中,原告在办理建房手续时要求被告签名或盖章,但被告拒绝,也不同意原告"搭山墙"。为此原告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在建房手续上签字并同意其今后允许其"搭山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建房时原告提供了必要的便利,现原告建房并要求搭山墙被告应在办理建房手续和搭山墙方面给予便利,为此判令被告在原告的建房手续上签字,并准许原告搭山墙。二审认为,原告的诉讼目的是想借助司法强制力帮助其完备建房手续和满足其建房要求,该权利主张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及司法干预、调整范畴,由此产生的争议依法应向其他机关申请解决。本案当事人讼争事项的性质不属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之争。为此,二审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六、应按照当事人的诉请来处理案件,不要超出或主动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一起抚育费纠纷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每月增加抚育费到250元,教育费等凭票据由被告承担一半。原审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抚育费375元。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被告每月负担原告抚育费375元超出本案诉讼请求范围,据此改判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50元,教育费等凭有效票据由被告负担一半。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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